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3號
- 上訴人
- 施雅玲
- 被上訴人
- 鍾筱萍
以上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1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23號
以上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1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