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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吳振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新融園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劉千鶴

以上上訴人與蔡榮聰因99年重訴字第368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42,82

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書狀,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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