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68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新融園餐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劉千鶴
以上上訴人與蔡榮聰因99年重訴字第368 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42,82
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2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書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