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燕雪 送達代收人 王唯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弘、陳芸齡、陳芸皓因99年勞訴字第52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242,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振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江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