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1 分鐘讀完全文 7,2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

聲請人
牟晨睿(牟光樺)
即債務人
代理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牟晨睿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68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薪資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新臺幣(下同)25,000元,清償八年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2,400,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牟晨睿自99年6月1日迄今任職於廣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保全人員,投保薪資為20,100元,惟債務人所提出之薪資單其薪資加計獎金合計為每月30,0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此與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主張每月30,000元之所得相符,故以每月30,000元認定為債務人之每月固定收入。

(二)債務人為提高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使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金額不致過低,與家人協商協助其生活支出,於每月收入中提出25,000元作為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故債務人每月薪資30,000元,扣除每月清償金額25,000元,僅餘5,000元為債務人每月之生活費用,已低於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10,792元,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又以本件債務人為提高清償成數,復自願將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自六年延長至八年,可認具有更生方案履行之誠意。

(三)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清償總額為2,400,000元,清償成數為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8,478,990元之28.305%,惟已達本金總額5,219,303元之45.983%,可認有相當之成數;又債務人每月薪資僅30,000元,其已提出每月25,000元為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可堪認定已盡最大清償能力而提出更生方案。

(四)又以雖有債權人質疑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是否有履行不能之情形,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之「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為法條規定之消極要件,又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更生程序之立法意旨乃鼓勵債務人於更生履行期間盡其能力清償債務後當然免責,而獲重生之機會,本件債務人以書狀釋明將請家人提供幫助,而提高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使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清償比例不致過低,可達本院認為公允之程度;本件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如以收入扣除合理之必要支出後提出清償,其清償比例仍屬過低,故本院始以99年6 月28日板院輔99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函請債權人於能力所及範圍內儘量提高清償金額,本件債務人始於99年7月16日提出每月25,000元之更生方案;查本件債務人現年34歲(民國65年生),正值壯年,如其更生方案經裁定認可確定,當於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間盡力增加收入,依其自行提出之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後,始獲當然免責之效,參以更生程序之上開立法意旨,審酌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之公允,本院認宜逕行認可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

三、綜上,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99年度司執消債更92號債務人牟晨睿(牟光樺)更生方案暨履行分配表┌─────────────────────────────────────┐│壹、更生方案內容 │├─────────────────────────────────────┤│1、聲請人即債務人牟晨睿(牟光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年內償還,││ 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25,000元,總共清償96期 ││ ,合計清償2,400,000元。清償期限逾6年之必要情事為:願盡最大還款誠意,延 ││ 長清償期間,提高清償成數。 ││2、清償方式:債務人於每期(即每月)之10日前,將每期應清償之金額,按已確定 ││ 債權表中債權人之債權比例,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 ││ 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3、如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 ││ 部到期。 │├─────────────────────────────────────┤│貳、更生方案履行分配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應清償總額│每期分配金額│每期分配金額││ │ │ │(以更生方│第1-95期(以│第96期(以應││ │ │ │案清償總額│每期還款金額│清償總額債權││ │ │ │乘以債權比│25,000元乘以│總額扣除前95││ │ │ │例) │債權比例 │期已清償數額││ │ │ │ │) │計算)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 │ ││ 1 │股份有限公司 │1,233,087 │ 349,028 │ 3,636 │ 3,608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 2 │股份有限公司 │ 423,332 │ 119,825 │ 1,248 │ 1,265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 3 │有限公司 │1,057,016 │ 299,191 │ 3,117 │ 3,076 │├──┼────────┼─────┼─────┼──────┼──────┤│ │花旗(臺灣)商業│ │ │ │ ││ 4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2,640 │ 119,629 │ 1,246 │ 1,259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 │ ││ 5 │股份有限公司 │ 347,199 │ 98,276 │ 1,024 │ 996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 │ │ ││ 6 │有限公司 │ 620,547 │ 175,647 │ 1,830 │ 1,797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 │ │ ││ 7 │有限公司 │ 188,780 │ 53,435 │ 557 │ 520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 │ │ │ ││ 8 │有限公司 │ 259,410 │ 73,427 │ 765 │ 752 │├──┼────────┼─────┼─────┼──────┼──────┤│ │日盛商業銀行股份│ │ │ │ ││ 9 │有限公司 │ 253,696 │ 71,809 │ 748 │ 749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10 │股份有限公司 │ 409,098 │ 115,796 │ 1,206 │ 1,226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 │ │ ││11 │股份有限公司 │ 821,574 │ 232,549 │ 2,422 │ 2,459 │├──┼────────┼─────┼─────┼──────┼──────┤│ │大台北商業銀行股│ │ │ │ ││12 │份有限公司 │ 428,982 │ 121,425 │ 1,265 │ 1,250 │├──┼────────┼─────┼─────┼──────┼──────┤│ │華泰銀行股份有限│ │ │ │ ││13 │公司 │ 423,776 │ 119,951 │ 1,249 │ 1,296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14 │股份有限公司 │ 138,147 │ 39,103 │ 407 │ 438 │├──┼────────┼─────┼─────┼──────┼──────┤│ │遠東商業銀行股份│ │ │ │ ││15 │有限公司 │1,300,316 │ 368,058 │ 3,834 │ 3,828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 │ │ │ ││16 │份有限公司 │ 151,390 │ 42,851 │ 446 │ 481 │├──┼────────┼─────┼─────┼──────┼──────┤│總計│ │ │ │ │ ││ │ │8,478,990 │2,400,000 │ 25,000 │ 25,000 │├──┴────────┴─────┴─────┴──────┴──────┤│參、備註 ││一、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悉依本院99年6月11日編造之確定債權表計算。 ││二、債務人應於本件更生裁定確定後,按期將每期應繳納之金額以匯款方式匯入各債││ 權人所指定之還款帳戶;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裁定確定後,本院將寄發確定證明,屆時請各債權人向債務人寄發匯款方式,以││ 利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債務人有主動聯繫債權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如屆時債務││ 人無法順利聯繫各該債權人,應向本院聲請閱卷,卷內均有各債權銀行或公司代││ 理人之聯絡資料。 │└─────────────────────────────────────┘附件二:更生事件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消費活動。

2、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或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出,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者,不在此限。

4、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7、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8、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