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0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058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乙○○之合法繼承人,於民國99年4 月30日知悉被繼承人死亡,爰向鈞院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99年5 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之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9年6 月4 日、7 月8 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