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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86號

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邱景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聲字第486號

抗告人
朱哲淞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雙潔間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86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父母別居之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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