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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9號

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59號

上訴人
葉吉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9 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受利益價額經核定應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