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59號
- 上訴人
- 葉吉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9 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受利益價額經核定應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25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家訴字第259 號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所受利益價額經核定應為新台幣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