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5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7號
- 異議人
- 上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黃國鐘律師
上列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所為99年度取字第2773號准許相對人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Montblanc-Simplo Gmbh)領取提存物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司聲更字第6號裁定主文與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裁定主文彼此矛盾;本院99年度司聲更字第6號裁定主文未確定前,仍有執行力;相對人聲請及請求取回提存金之行為,構成德國法上之訴訟詐欺,亦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有提存出於錯誤或依其他法律之規定,經法院裁定返回確定之情形,提存人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取回提存物。又提存事件屬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權審查、認定,此觀提存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前執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236號准予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定、本院99年度事聲字第52號異議駁回之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向本院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經核形式上已符合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9款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4款、第32條第1項之規定,是本院提存所於99年10月20日以(99)取字第2773號函准許相對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於法尚無違背。異議人主張本院99年度司聲更字第6號裁定主文與本院99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裁定主文彼此矛盾;本院99年度司聲更字第6號裁定主文未確定前,仍有執行力;相對人之行為構成德國法上之訴訟詐欺,亦違背一事不再理之原則等情,縱然屬實,亦屬實體上之爭執,依上開說明,自不在提存所得以審究之範圍內。從而,本院提存所所為准予相對人取回提存物之處分,洵無不當。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依提存法第2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