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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39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39號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劉憶如
被告
陳美惠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零玖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壹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壹仟壹佰玖拾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23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消費借貸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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