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61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11號
- 上訴人
- 陳淑粧
- 上訴人
- 劉林寶貴
- 上訴人
- 洪淑女
- 被上訴人
- 高洪素真
以上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16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萬陸仟伍
佰肆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參佰肆拾捌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