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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9號

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59號

上訴人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謝勝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旗鉀加油站有限公司間因99年訴字第185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陸仟捌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59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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