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9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振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勝郎等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99號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3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連勝郎等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99號確認合夥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