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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5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張紫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58號

上訴人
簡樑吉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以上上訴人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26

58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捌佰陸拾萬伍仟柒佰參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58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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