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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9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訴人
游榮三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淑媛、游信興間因本院99年訴字第26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9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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