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9號
- 上訴人
- 游榮三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淑媛、游信興間因本院99年訴字第26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淑媛、游信興間因本院99年訴字第269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