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秩字第6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69號
- 移送機關
-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吳進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4 年7 月28日以新北警海秩字第0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進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處拘留壹日。
扣案之強力膠貳條及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均沒入。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4 年7 月27日19時40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訊據被移送人在警詢時否認有上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辯稱:伊只是在路邊撿到強力膠,並無吸食強力膠云云。惟查,本件經警當場扣得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及已使用過之強力膠2 條,按諸常理,若非供吸食用,焉有可能將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內,且一般人焉有可能去撿拾上開物品,被移送人辯稱未吸食強力膠及扣案物品非其所有等節,均非可採。是被移送人涉有前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堪予認定。
三、扣案之內含強力膠之塑膠袋1 只、強力膠2 條,係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款所用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66條第1 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