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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聲字第2號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板秩聲字第2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移送機關
被移送人
即聲明人
甲○

右聲明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台北縣政府警察局

板橋分局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七日所為之處分(北縣警板刑

字第09800007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事實及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人在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路202巷30號2樓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與黃美華、陳美緣、石世明等人賭博財物,並查獲賭具麻將1副、骰子3粒、搬風1顆、賭資7850元等物,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之規定云云,而科處聲明人罰鍰新台幣9000元,並沒入上開賭資。

二、聲明意旨則以:其於台北縣板橋市○○路202巷30號2樓之住處並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規定之「職業賭博場所」要件有間等語,而提出異議。

三、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係指必於「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始得以該規定相繩。經查:本件查獲之地點為聲明人之住家,並非職業賭博場所,此有鄰人李陳秀鑾於警訊時之陳述在卷可稽,此外,復未扣得職業賭博場所常見之監視鏡頭、監視螢幕等物,尚難遽認上開聲明人之住處即係職業賭博場所。是原處分機關認聲明人有違反上揭規定之行為而對聲明人為科處罰鍰之處分,於法尚有未合,其處分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秩聲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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