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小字第23號
- 上訴人
- 六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敏雄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年八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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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