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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昭融李昭融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05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珮蘭
被告
詹士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20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分別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法 官 李昭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大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05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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