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0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05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珮蘭
- 被告
- 詹士強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20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謝明君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新台幣貳萬肆仟元分別為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