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2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文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敏賢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