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新
- 訴訟代理人
- 黃良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盧美媛、盧奕文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32,0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