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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923號

返還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上訴人
林介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閩江營造有限公司、蕭羽茹等間返還股權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1年度板簡字第923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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