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923號
- 上訴人
- 林介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閩江營造有限公司、蕭羽茹等間返還股權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板簡字第923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閩江營造有限公司、蕭羽茹等間返還股權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