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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游婷麟

上訴人
即原告
雷淵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根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2 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21507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勞簡字第59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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