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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93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米慧

原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黃建彥
被告
李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林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937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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