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937號
- 原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五湖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彥
- 被告
- 李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