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4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輝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麗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