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68號
- 上訴人
- 劉木文
劉月秀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參
佰參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