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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89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2 日

上訴人
陳麗紅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瑞堯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二年九月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894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