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054號
- 原告
- 張淑晶
上原告與被告楊宥翔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小字第1054號
上原告與被告楊宥翔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