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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0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解惟本

原告
張淑晶

上原告與被告楊宥翔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法 官 解惟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054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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