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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6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6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淑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至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632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