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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947號

給付信用卡帳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洪任遠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丁憶慈
被告
翁舒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947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帳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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