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鄭安吟
- 訴訟代理人
- 黃純真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明文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零貳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