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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5 日

上訴人
鄭安吟
訴訟代理人
黃純真律師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明文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零貳拾陸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