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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8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李崇豪

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玄明、陳星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玄明、陳星光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法 官 李崇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1814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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