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814號
- 原告
-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玄明、陳星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玄明、陳星光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小字第181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玄明、陳星光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陳玄明、陳星光最新戶籍謄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