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
- 抗告人
- 張淑晶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宏宇、蘇奕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3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楊宏宇、蘇奕安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