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947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訴訟代理人
- 丁憶慈
- 被告
- 翁舒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03年6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