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10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徐浩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玖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67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