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33號
- 上訴人
- 鄭王燕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皓中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板簡字第133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皓中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四年七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