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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42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上訴人
蒲盛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武東、張柯謹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

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簡字第1442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