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442號
- 上訴人
- 蒲盛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武東、張柯謹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二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
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