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他字第24號
- 聲請人
- 蘇景鑾
- 代理人
- 謝維仁律師
- 相對人
- 曾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簡上字第176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聲請人於第二審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76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命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即聲請人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二審訴訟費用3,975元。依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