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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24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李崇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他字第24號

聲請人
蘇景鑾
代理人
謝維仁律師
相對人
曾柏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5年度簡上字第176號),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確定徵收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聲請人於第二審聲請訴訟救助,由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0日以105年度救字第13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簡上字第176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命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聲請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訴訟費用額,即聲請人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二審訴訟費用3,975元。依上開規定,應由聲請人向本院繳納。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24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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