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他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他字第5號
- 聲請人
- 陳淑芬
- 代理人
- 吳弘鵬律師
- 代理人
- 陳妍伊律師
- 相對人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樹林郵局(板橋82支局)
- 法定代理人
- 盧玉崑
- 相對人
- 梁茲閔
-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 官朝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陳淑芬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並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7日以104年度簡抗字第3號裁定對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870元、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本案訴訟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板簡字第2268號、104年度簡上字第175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終結在案,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亦均應由聲請人負擔確定在案。本件訴訟既已終結,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並向聲請人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茲查本件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已如前述,爰依職權確定應向聲請人徵收之訴訟費用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