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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呂安樂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江佩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炳坤等間因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本件每位被告潛在之應繼分及其計算式,並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按被告戴炳坤系爭不動產之潛在應繼分及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應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395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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