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崇豪

上訴人
蒲桃松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克炫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七年三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李崇豪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072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支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