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69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9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許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莊立群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瀅芝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鄭進來
- 訴訟代理人
- 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於本訴繫屬中提起反訴,依本票原因關係即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500,000 元及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有106 年12月13日反訴狀可佐。是依被告所提反訴,已致其訴訟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範圍,兩造間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