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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張淑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黎俊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國小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