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077號
- 原告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貴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盈嘉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