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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2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惠琪

原告
金鐠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明
訴訟代理人
許熙煌
被告
允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允佳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400 元,應繳裁判費5,1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4,6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法 官 蔡惠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226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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