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傅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弘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