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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38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張淑美

上訴人
即原告
傅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弘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張淑美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382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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