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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上訴人
許忠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珍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肆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李崇豪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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