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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457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葉靜芳

上訴人
顧臻杰
訴訟代理人
翁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禾稼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如下事項:

(一)上訴人提出之上訴陳報(一)狀僅記載上訴理由,並未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應補正之。

(二)如不服第一審判決之全部,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69,6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法 官 葉靜芳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457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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