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34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吳孟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煒文、陳人毓、余祥忠、徐淑真、謝明潔
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