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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1834號

給付會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被告
吳孟宗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煒文、陳人毓、余祥忠、徐淑真、謝明潔

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

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3,17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1834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會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