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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69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699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許莉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莊立群律師
複代理人
陳瀅芝
被告
即反訴原告
鄭進來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律師

      洪若純律師

      蕭仁杰律師

      游泗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 條第1 項及第2 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被告於本訴繫屬中提起反訴,依本票原因關係即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500,000 元及及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有106 年12月13日反訴狀可佐。是依被告所提反訴,已致其訴訟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第2 項範圍,兩造間復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合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699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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