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聲字第133號
- 聲請人
- 吳冠德
- 相對人
- 陳曜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板簡字第139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查,本院100 年度板簡字第310 號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100 年3 月31日判決後,因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於100 年8 月30日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116 號判決上訴駁回而告確定,然聲請人遲至106 年8 月17日始提起本件聲請交付上開錄音光碟,有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顯已逾6 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